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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教练员协会章程

来源:本站|发布时间:2023-09-12|浏览次数:173

第一章 总则

 

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:中国教练员协会。

英文名称:CHINESE COACHES ASSOCIATION,英文缩写为CCA

 

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体育教练工作及相关行业的单位、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、学术型社会团体组织。

 

第三条 本会宗旨:以促进体育教练员队伍建设、提高教练员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为目标,通过科学研究、培训教育、经验交流与行业协作,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,培养高水平教练员队伍,为体育运动员和大众体育参与者的健康、技术提升及竞技成绩提供有力保障。

 

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相关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接受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。

 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 

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:

(一)开展体育教练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;

(二)制定、推广教练员培训、考核与资格认证标准;

(三)组织各级别的教练员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培训;

(四)开展行业经验交流、研讨会、论坛等活动;

(五)推动教练员职业道德建设与权利保障;

(六)建设教练员专业数据库与行业信息平台;

(七)组织国内外体育教练的交流与合作,引进先进理念与技术;

(八)开展体育普及与公益项目,提高大众体育指导水平;

(九)承办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专项任务;

(十)一切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业务。

 

第三章 会员

 

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(一)单位会员为从事体育教练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及其他合法机构;

(二)个人会员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、从事或热心体育教练工作的自然人。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需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方可加入。

 

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,承认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;

(二)有志于从事体育教练工作或相关行业;

(三)具备相关职业资质或一定实践经验;

(四)无重大不良记录。

 

第八条 入会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;

(二)经会员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;

(三)颁发会员证书并登记备案。

 

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
1. 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. 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;

3. 优先获得行业信息、培训及资源服务;

4. 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、批评权和监督权;

5. 查阅本会章程、规章制度及工作报告;

6. 其他应享有的合法权益。

 

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
1. 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2. 按时缴纳会费;

3. 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;

4. 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;

5. 提供真实的行业信息和工作数据。

 

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:

(一)会员要求退会的,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;

(二)会员严重违反章程、损害本会声誉或利益的,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 
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
第十二条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包括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执委会、监事会成员;

(三)审议执委会、监事会工作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;

(五)决定重大事项及终止事宜。

 
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,但最长不超过1年。

 
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代表出席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。

 

第二节 执委会

第十五条 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大会负责。

 

第十六条 执委会的职权包括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等;

(三)决定设立、变更或撤销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;

(五)审定年度工作计划与财务预算;
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七)处理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

第十七条 执委会会议须有2/3以上成员出席,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。

 

第三节 监事会

 

第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对全体会员负责。

 

第十九条 监事会职权包括:

(一)监督会员代表大会、执委会决议执行情况;

(二)监督本会财务和资产管理;

(三)对违反章程或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提出整改或罢免建议;

(四)对重大活动及分支机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。

 

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,须有2/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。

 

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


第二十一条 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员会费;

(二)捐赠与资助;

(三)政府及社会机构委托项目收入;

(四)举办活动、培训等合法收入;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 

第二十二条 本会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

 

第六章 章程修改与附则

 
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,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
 
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终止须由执委会提出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清算。

 
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教练员协会执委会。

 
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部门核准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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